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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原始凭证如何税前列支处理
一、跨年度费用
1.发票开具时间在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的费用。
2.经济业务发生上年度,发票在次年取得。
二、跨年度费用税前列支问题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0年报销列支2019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是跨年度费用又客观存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跨年费用税前列支
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费用会计人员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对这些费用进行预估,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和相关负债。待相关人员在下一年度报销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
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下一年度的费用处理,如果金额较大,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2.原材料采购暂估入库税前列支
如企业采购原材料,期末货已到,而供应商发票在次年开具,企业应暂估入库,将相关款项在上年度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可直接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若在次年的5月31前仍未收到发票,如果按照税务总局28号公告也没法在规定时间补换发票,在汇算清交时进行纳税调整。